宁波seo优化专栏

浅论网络搜索引擎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8-11-30 23:07:37
  摘 要:因为网络的遍及,信息传递变得非常便利便利。查找引擎是网络查找中重要的东西,在为人们供给便当的同时又涉及许多的纠纷,许多有名的查找引擎都屡遭官司之扰。如安在法令所构建的体系中规范相关行为,既能满意著作权维护的需求,又能适应网络技能发展、为大众便利地供给信息,是供给查找引擎效劳的网络公司亟待处理的问题,而其之关键在于判别特定链接效劳行为是否为侵略著作权的行为。经过对查找引擎供给者的法令地位和侵权行为形状进行剖析,清晰是否侵权的判别规范。
  关键词:网络查找引擎;著作权侵权;判别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5-0298-03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能创造了人类活动的新范畴,它缩短了人们交流的距离和时刻,使人们获取和传达信息愈加便利。以计算机网络为根底的因特网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散布、传输和运用空间,信息含量丰富、传输敏捷、传达范围广泛。在如此浩瀚的信息海洋中,协助我们敏捷寻找所需信息的查找引擎堪当“诺亚方舟”。但是,百度、谷歌等现在影响力巨大的一些供给查找引擎效劳的公司,近年来却先后遭到音像公司的起诉,特别是百度公司频频遭到从音像产业到图书产业的相关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起诉。如安在法令所构建的体系中规范相关行为,既能满意著作权维护的需求,又能适应网络技能发展、为大众便利地供给信息,是供给查找引擎效劳的网络公司亟待处理的问题,而其之关键在于判别特定链接效劳行为是否为侵略著作权的行为。
  链接是在互联网上完成便利的传递和获取各种信息的技能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网站的经营者运用该技能,将网站乃至是各网站的信息内容连接在一起,以完成信息资源共享的意图,极大地便利了上网用户。但同时,某些网站供给未取得著作权人答应的著作的免费下载并经过链接这种技能手段不断扩大自己的侵权范围,尽管使网络顾客取得了便当,但著作权人利益却遭受巨大损失,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大众挨近著作的公共利益失衡。
  一、查找引擎供给商的法令地位剖析
  查找引擎(Search Engine)是一种专业的网络检索东西,“根指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搜集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并将处理后的信息显现给用户,是为用户供给检索效劳的体系”。简略地说,查找引擎就是协助网络用户从紊乱的信息中拓荒一条清晰的检索之路的东西,并不是直接供给信息内容。
  1.查找引擎技能在网络信息传达中的中介效果
  提到中介,大家都不陌生,在我们身边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中介,如租房中介、留学中介、求职中介等。所谓中介就是在某项物品或效劳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起到连接效果的媒介;而查找引擎正是网络世界中的“信息中介” 它在信息需求者和信息供给者之间建立起了一座桥梁。
  2.查找引擎效劳商的法令定位
  网络效劳商可分为网络效劳供给商(ISP)和网络内容供给商(ICP)。现在,我国司法实践者对 ISP 和 ICP 划分还形成一起的规范,大大都人以为能够从网络供给商能否对信息上载、存储、修正、修正等方面进行判别。查找引擎效劳商并不直接供给信息内容,仅供给查找和链接效劳,由此看来,应该将查找引擎定位为ISP。但随着查找引擎效劳商的效劳形式的多样化与效劳内容丰富化,有学者以为其法令定位的确定规范应该有所同,不能一概而论,而应针对详细的效劳进行区别。笔者以为,虽然查找引擎的效劳形式不断改变,可是查找引擎的信息中介属性是不变的。ICP 与 ISP 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参加信息发生的过程。尽管查找引擎效劳商在业务上的发展趋于综合性,但查找引擎效劳商的效劳内容的本质是一起的,即向用户供给检索结果,因而查找引擎效劳商归于 ISP 的主体范畴。
  二、查找引擎引起的侵权行为形状
  查找引擎效劳种类许多,详细来说包含网页查找、图片查找、MP3 查找、网页快照等,从总体上来看,就是两种根本效劳形式:网络链接和网页快照。两大效劳形式各具特色,我们能够分类评论从这其或许引发的各种著作权侵权行为。
  1.网络链接或许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网络链接效劳,就是用户以关键字查找的方法查询得到网站的链接地址,然后再进入相关网站页面阅读所需信息。链接可分为一般链接和深度链接:在一般链接中,用户经过点击一个设链网页上的链接,跳转至另一个站点(即被链接网站页面)设链页面一般会显现被链接站点的地址;而深度链接,则是绕过被链接网站的主页,直接进入其页面,设链页面不显现被链接网站的地址。前者不存在侵权问题,因为此刻查找引擎仅仅作为设链页面与被链接网站的客观中介。而后者简单引发的侵权纠纷,因为此刻设链者运用了被链接网站的内容而未标明出处,片面上具有恶意,其行为涉及侵权问题。
  2.网页快照或许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网页快照”是由查找引擎网页探诱程序将网页抓取、仿制并贮存于效劳器中,从而构建一个网页数据库,当用户查询信息时,其依据用户的查找指令将相关的“网页快照”传送给用户。“网页快照”的工作过程中存在永久仿制行为,仿制的内容或许是著作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这就存在侵略著作权人仿制权、著作完整权的问题。此外,“网页快照”将抓取的网页信息在未经著作权人的答应前就直接传送给用户,这又涉及侵略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达权。
  三、链接是否构成侵略著作权的判别规范
  《著作权法》在 2001 年修订时专门增加了我国“信息网络传达权”,按照其规矩:信息网著第络传达权是指“以有线或许无线方法向大众供给著作,使大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刻和地点取得著作的权力”。北京高院在对“百度案”和“yahoo案”的二审中,关于“个人选定的时刻和地点”进行了严格限定,以为依据这一定义,只有将著作以上传等方法置于向大众敞开的网络效劳器的行为才或许构成对信息网络传达权的直接侵略。而仅供给链接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达权的直接侵略。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0 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面对新呈现的问题,2003 年该解说又再得到修正。2006 年国务院出台了《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将《著作权法》规矩的著作详细化为包含扮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在内;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经过《著作权法》的一般性规矩、《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的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量化,此种利益失衡的情况已经得到调整。但是,即便法令清晰规范了何种链接行为才构成侵略著作权的行为,某些闻名的查找引擎公司也难以避免被起诉侵权的命运。怎么判别是否侵略著作权。笔者以为,依据我国相关法令规矩,应当经过以下过程来判别对音乐、影视、文字著作供给链接的行为是否侵略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达权。
  1.剖析行为人是著作供给者还是链接供给者
  《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规矩,信息网络传达权是“以有线或许无线方法向大众供给著作,使大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刻和地点取得著作、扮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力”。以有线或许无线方法向大众供给著作,通常是指将著作传达到效劳器上,使得大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刻和地点取得著作,从事此种上传行为的通常被确定为是著作的供给者。而链接是指协助登录到其网站的用户经过网站指引便利的进入到其他网站获取信息的行为,此种效劳的供给者则为链接的供给者。供给链接与供给著作有着明显区别:(1)字面剖析可知,两者供给的效劳不同,后者直接为用户供给著作,而前者仅是供给链接效劳,用户需求进一步的链接行为才能取得著作;(2)著作的供给者有必要将著作存储于自己的效劳器中,而链接供给者只是供给查找效劳的东西,引导用户运用这个东西到其他网站或网页上去阅读相关的信息;(3)供给著作实际上是一种网络传达行为而供给链接并非网络传达行为,仅起到扩大前述网络传达行为影响力的效果。供给著作(或许称“上传”)与供给链接之间的明显区别为分辨这两种行为供给了快捷的途径。
  实践中,能够经过观看显现器呈现相应侵权著作时网站的地址来判别网络效劳供给者所承当的任务是供给侵权著作还是供给分类查找引擎链接效劳。假如行为人是著作的供给者,且该供给行为并未取得权力人的授权,那么能够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宁波seo优化应当承当民事责”的规矩,要求行为人承当侵略权力人信息网络传达权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运用与法定答应的适用。著作权法的根本精力是经过赋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著作的专有权力而鼓励著作的创造与传达,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的前进与昌盛。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这一精力并没有发生改变。对网络环境下呈现的运用、传达著作以及技能措施维护行为,在处理著作权维护与信息传达的关系上,利益平衡仍然是根本的适用原则。因而,《信息网络传达法令》规矩合理运用和法定答应准则以平衡网络空间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断定供给著作的网络效劳者侵权时,有必要扫除其为合理运用和法定答应的或许,不然,行为人的行为并非侵权。假如行为人是链接供给者,也就是查找引擎大都时分扮演的角色时,需求进入了下一步评论。
  2.判别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著作为侵权著作
  《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第23条规矩:网络效劳供给者明知或许应知所链接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而供给查找或许链接效劳的,应当承当一起侵权职责。该条文清晰规矩,网络效劳供给者构成一起侵权行为的片面要件是明知或应知。在本质意义上,“明知”与“应知”对应的片面状态为“故意”和“差错”。关于“明知”的判别较之“应知”更为简单。“明知”通常有直接证据显现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存在差错。详细到网络效劳供给者而言,明知其所供给的效劳所涉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是侵略别人的信息网络传达权,除了当事人直接举证证明外,还能够学习相关法条确定“明知”。《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第14条规矩:对供给信息存储空间或许供给查找、链接效劳的网络效劳供给者,权力人以为其效劳所涉及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略自己的信息网络传达权或许被删去、改变了自己的权力办理电子信息的,能够向该网络效劳供给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效劳供给者删去该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许断开与该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①
  依据上述法条的规矩,能够得出如下结论:权力人在得知网络效劳供给者链接的著作侵略自己的著作权,向其发出通知,假如网络效劳供给者在收到权力人的删去申请后五正当理由仍然持续供给链接,那么该网络效劳者归于“明知”链接著作侵权。“应知”的判别则更复杂一些。实际上,此处评论的“应知”和“明知”供给的链接著作侵权,判别的均是行为人是否存在片面差错。片面差错的判别,从侵权行为法呈现伊始,就是立法者和学者们争辩的焦点。早在罗马法时期,民法学者就已对差错的断定有了体系的研讨。知识产权法较之民法而言,是重生的法令,无论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怎么定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起的这一结论却是无法否认的,因而,适用理论非常老练的民法理论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断定问题,自是应然之义。
  据上述剖析,假如权力人并未向网络效劳供给者提交书面通知,怎么判别网络效劳者是否应知所链接的著作、扮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相同应当按照客观规范进行判别。即以一个理性第三人作为参照物,将理性第三人置于相同境地,假如理性第三人以相应的注意职责即足以从相关信息中得知所涉著作侵权,那么就能够确定该网络效劳供给者存在片面差错而应当承当职责。
  四、查找引擎者应负的注意职责
  关于注意职责的程度的判别,《数字千年版权法》美国(DMCA)规划的两条规矩,“避风港”即规矩和“红旗规范”,为各国立法供给了参阅。我国《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也吸收和学习了这两条,之后公布的《侵权职责法》更是将这两条规矩的适用延伸至了包含商标权侵权、隐私权侵权在内的其他网络侵权范畴。
  1.“避风港规矩”
  所谓的“避风港”规矩,是指只需网络效劳供给商对链接指向的网站内容的侵权性不知情,并且在知道被链接网站的内容侵权,或许收到权力人的通知后敏捷采取断开链接、删去等措施的,就能够免于承当侵权职责。其适用前提是网络效劳供给商片面上不存在差错。
  2.“红旗规范”
  避风港规矩不能给查找引擎带来彻底的避风港效应,作为弥补,“红旗规范”从此诞生了。“红旗规范”是指当侵权行为像一面红旗一样明显地在网络上公开飘扬的时分,并且在此景象下,作为一个一般的理性的能判别出侵权的存在,那么即便权力人没有通知网络效劳商,其也应承当侵权职责。
  与“避风港”规矩比较,“红旗规范”的运用较为复杂。因为“红旗规范”的适用前提是要求侵权事实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什么事显而易见?参阅规范不同,得出结论就会不同,因而其适用前应先建立一个一起的参照规范。一般以为,能够将一个理性的“信息中介”人的判别能力和应尽的职责范围作为参阅规范,概括起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判别查找引擎是否应担负的注意职责时,应以其作为“信息中介”时所能具有的判别能力为根底;二是不要求查找引擎承当本质审查以防备侵权行为发生的职责。
  参阅文献:
  [1]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
  [2] 赵万一.商法根本问题研讨[M].北京:法令出版社,2002.
  [3] 范健.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
  [4] 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 官欣荣.商法原理[M].北京:我国检察出版社,2004.
  [6] 高在敏,王延川,程淑娟.商法[M].北京:法令出版社,2006.
  [7] 克武.公司挂号法令准则研讨[M].北京:我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8] 赵旭东.公司法学(第2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9] 赵万一.商法根本问题研讨[M].北京:法令出版社,2002.
  [10] 石慧荣.商事准则研讨[M].北京:法令出版社,2003.
  [11] [德]柯武刚,史漫飞.准则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2] 郭富青.论商事挂号准则的若干法令问题—兼论我国商事挂号的改革与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3).
  [13] 折喜芳,赵颖.商事挂号准则的立法完善[J].河北法学,2005,(2).
  [14] 余建录.我国商事挂号程序立法现状及其准则缺陷[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6,(4).
  [15] 文雅靖.论商法通则的拟定之商事挂号准则[G]//王保树.我国商法2007年刊—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造.北京: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8.
  [16] 王宇,郎宁.论我国的商事挂号准则[J].法制与经济,2009,(3).
  [17] 刘沛佩.从准一起到分离:商事主体资格的回归路径[J].法制建造,2009,(6).
  [18] 罗芹.试论查找引擎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4):67.
  [19] 陈绍平.MP3查找引擎效劳商的法令职责——和对“百度案”、“yahoo案”二审判决的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8,(8):52.
  [20] 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1] 王迁,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讨[M].北京:我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职责修正 魏 杰]
  本文转载自
  宁波seo优化www.leseo.net
  补充词条:宁波seo优化公司  宁波网络seo公司  宁波网站seo  宁波网络seo  宁波网站排名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