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查找引擎效劳在为网络用户带來极大便当的同时,也存在侵略别人著作权的或许性,文章在剖析查找引擎效劳工作原理的根底上,就查找引擎效劳直接侵权的或许性以及免责事由进行剖析,就网页快照直接侵权与否问题进行梳理、判别,然后划定查找引擎效劳著作权侵权与否的边界,以期为司法实务和立法修改供给必定的指引。
要害词查找引擎避风港规矩直接侵权网页快照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查找引擎效劳商著作权侵权研讨》(项目编号12C0679)的成果。
作者简介:包红光,湖南科技学院法令系讲师,法学硕士,研讨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85-02
自上个世纪末在我国呈现以来,查找引擎作为一种信息定位和搜寻效劳,为网络用户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寻觅所需要的信息供给了极大的便当。与此同时,因为查找引擎效劳指向的网页很多都侵略了别人的著作权,导致实践中针对查找引擎效劳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之诉层出不穷。查找引擎作为一种中立的技能效劳怎么能够侵略别人的著作权?怎么剖析其行为的性质?其怎么能够取得职责豁免?然后在维护著作权与鼓舞技能前进之间完成合理平衡,正是本文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查找引擎效劳的工作原理
查找引擎是依据必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搜集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供给检索效劳的系统。一般来说,查找引擎效劳分为三个步骤:信息搜集,信息剖析,信息检索。
1.信息搜集。每个查找引擎都会设置自己的网页抓取程序,即所谓的蜘蛛程序,经过设置必定的要害词或代码,蜘蛛程序就会顺着网页中的超链接,接连抓取包含设定要害词或代码的网页。因为互联网中所有的网页都是呈网状散布的,蜘蛛程序能沿着任何一个网页的链接爬到其他网页,并不断重复。因而,从理论上讲,一个蜘蛛程序能够将所有相关网页爬行一遍。
2.信息剖析。蜘蛛程序搜集到的信息往往是杂乱无章的,抓取网页后,查找引擎效劳商就会依照必定的规范对相关网页进行剖析、收拾,树立索引,其间最要害的就是提取要害词,树立索引文件数据库。
3.信息检索。网络用户在查找框内输入要害词,
宁波seo查找引擎接到指令后,就会在索引数据库中进行查找,找到包含特定要害词的网页然后供给给网络用户。
由此可见,查找引擎效劳作为一项中立的技能,仅仅供给了一项技能效劳,查找引擎效劳商并未向网民供给著作,所涉网页与查找引擎效劳商并无直接关系。
二、查找引擎效劳侵略著作权的或许性剖析
如上所言,已然查找引擎效劳指向的网页与查找引擎效劳商并无直接关系,那么其怎么需要承当著作权侵权职责呢?实践中,很多查找引擎指向的网站未经作者许可就将其著作上传至网络,侵略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达权,归于直接侵权。一般情况下,假如没有查找引擎效劳的存在,只会有少量的网络用户会阅读到侵权网页,侵权的影响会很小,但因为查找引擎效劳的存在,会有更多的网络用户经过查找引擎效劳链接到该网页,阅读网页内容,然后或多或少扩展了侵权网站直接侵权行为的影响力,因而查找引擎效劳商有或许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当然,即使查找引擎指向的网站构成直接侵权,作为查找引擎效劳商也仅仅或许构成直接侵权,而不是必定构成直接侵权,否则,查找引擎效劳根本就没有生计的空间。正是基于此考虑,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查找引擎效劳商之间的利益,各国立法一方面清晰查找引擎效劳商供给查找引擎效劳或许构成直接侵权,另一方面也为查找引擎效劳商设置了免责事由,即所谓的“避风港规矩”。详细而言,假如契合避风港规矩的适用要件,即使查找引擎效劳指向的网站直接侵略别人的著作权,查找引擎效劳商也能够免责,反之,则应与相关网站承当一起侵权职责。
三、“避风港规矩”在查找引擎效劳著作权直接侵权中的适用
避风港规矩并非我国土生土长的概念,而是一个进口货,其最早由美国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即DMCA)提出并做了系统的规矩,此一规矩意在平衡网络效劳商、著作权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详细而言,当网络效劳商供给的网络效劳为网络用户的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供给了协助、便当或许扩展了其影响时,并不必定要求网络效劳商承当直接侵权职责,而应该考虑网络效劳商对直接侵权行为是否知悉,以及网络效劳商在接到权利人的告诉时是否及时删去了侵权著作或许断开了与相关网页的链接,由此为网络效劳商供给免责的避风港。避风港规矩一方面尊重了作者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为技能的前进和文化的传达供给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为世界各国所效仿。受制于网络技能的发展,我国直到2006年才在《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条例》中提出“避风港规矩”并进行系统的规矩,2010年的《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效劳供给商的职责进行了清晰的限制,使“避风港规矩”的立法上升到法令的层面。依照《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条例》以及相关立法的规矩,作为著作权直接侵权的免责事由,避风港规矩的适用条件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一般来说,网络效劳商依照其效劳形式能够分为ICP(internationalcontentprovider)即网络内容供给者和ISP(internationalserviceprovider)即网络效劳供给者。避风港规矩适用的主体只能是ISP,否则即为主体不适格,不能适用避风港规矩作为免责事由。
2.行为要件。要求网络效劳供给者并没有直接将别人的著作上传至网络,即没有施行直接侵权行为,仅仅为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供给了便当或协助,或许扩展了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影响,涉嫌构成直接侵权。实践中,有些网络效劳供给者直接将别人著作擅自上传至自己的网站以扩展自己的影响,构成了直接侵权,天然不能适用避风港规矩享受职责的豁免。
3.片面要件。要求网络效劳商主觀上无差错,即对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片面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若网络效劳供给者在供给效劳过程中,明知已经发作侵权行为或许应当知道或许发作侵权行为,仍供给相关效劳,则不适用避风港规矩,而应与网络用户承当一起侵权职责。
4.程序要件。依据避风港规矩的内容,考虑到网络上信息过于海量,法令并不要求网络效劳供给者事前自动审查著作是否侵权,但在权利人向网络效劳商提交书面告诉和所涉著作侵权的初步证明时,网络效劳供给者应承当删去侵权著作或许断开与相关网页链接的责任。这种无需事前审查,只要过后及时删去或许断开链接就可免责的制度规划,是一种妥当处理双方利益平衡、契合一般社会认知的合理规矩。
5.其他要件。包含网络效劳商应清晰标明该网站是网络效劳供给者,并揭露网络效劳供给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即标识要件;网络效劳供给者不能改动网络用户上传的著作;网络效劳供给者未从效劳对象供给的侵权著作中直接取得经济利益等。
对于查找引擎效劳商而言,其性质上归于ISP,即网络效劳供给者,契合主体要件;其行为上仅仅供给了一种中立的技能效劳,而并未直接向网络用户供给别人的著作,契合行为要件;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查找引擎效劳商在接到著作权人的告诉后往往都及时断开了与相关网页的链接,契合程序要件;查找引擎效劳商往往也进行了标识,未改动侵权网站上的著作,没有从侵权著作中直接取得经济利益。司法实践中,侵权与否的争议往往集中在片面要件方面,即查找引擎效劳商对侵权行为的发作是否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明知一般比较好判别,争议不大,但怎么判别应知却是一个问题,我国立法未做清晰,但学理界和司法实务中都共同推重美国的“红旗规范”,即假如网络用户侵权的事实像一面艳丽的红旗在网络效劳商面前飘荡,则网络效劳商就不能以自己不知主张免责,或许至少能确定网络效劳商对侵权事实是应当知道的。对于怎么确定“红旗”的存在、“红旗”是否艳丽、“艳丽的红旗”是否在飘荡,怎么经过一系列外部行为和相关事实确定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是否应知,仍是存在不同的知道。笔者以为,“应知”对应的是网络效劳商的留意责任,留意责任越高,对侵权事实就越应当知道,反之亦然。因而,确定网络效劳商对侵权行为是否“应知”,要考虑网络效劳商的行业位置,要考虑网络效劳商的类型和效劳形式,要考虑被传达著作的类型和作者、著作的知名度等等。因而,一般情况下,除非作者能够证明查找引擎效劳商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作,否则,查找引擎效劳商能够适用避风港规矩免于承当著作权侵权职责。
四、网页快照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网页快照是指查找引擎效劳商派出“网络蜘蛛”进行信息搜集时,将契合程序设定要求的信息进行抓取并存放在本身效劳器的暂时数据库中,构成庞大的索引数据库,当用户进行网络查找时,查找引擎供给先行备份的相应网页以便用户从其效劳器中直接读取的一种查找效劳方式。可见。网页快照效劳能够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和行为:其一,查找引擎效劳商将其他网站中的内容存储在自己的效劳器中;其二,当网络用户施行网络查找时,供给已存储的网页供用户阅读。因而,假如查找引擎指向的目标网页包含著作时,还有或许牵涉到著作权直接侵权胶葛。其间,第一种行为涉及到仿制权,第二种行为涉及到信息网络传达权。
当前,关于网页快照是否侵略著作权,争议颇多。关于仿制权,有人以为该仿制归于暂时仿制,是朴实技能的产品而非人为的结果,且仅仅暂时构成仿制件,因而不归于传统意义上的仿制行为,不侵略仿制权。也有人以为该仿制归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仿制行为,假如没有免责事由即构成侵权。关于信息网络传达权,一般以为网页快照构成对别人著作的信息网络传达行为,有人以为构成侵权,也有人从各个视点为网页快照寻觅免责事由,如以为查找引擎效劳商没有差错,相关网页作者没有设置制止快照的代码因而构成“默示许可”,等等。笔者以为,网页快照效劳过程中的两个阶段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对著作的仿制和信息网络传达行为,但差错不是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以相关网页作者没有设置制止快照的代码就确定为默示许可过于勉强。但毫无疑问,网页快照效劳过程中的两个行为都是技能的产品,查找引擎效劳商未从中获利,作者对著作的运用没有受到影响,作者的市场利益也没有因而而遭受损失,因而,上述行为能够归入合理运用的领域。当然,因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运用采纳罗列式的立法形式,罗列的景象中并未包含以上行为,现行法令框架下似乎很难将网页快照确定为合理运用,建议今后著作权法修改时对合理运用采纳归纳加罗列的立法形式,添加合理运用的包容性,然后能将更多的不影响作者利益的行为归入其间。别的,在立法修改之前,我们能够借鉴美国,选用“实质性非侵权用处”原则的判别方法来裁决类似的事例,这在我国“王路诉雅虎公司案”中已经有了先例。
以上有关查找引擎效劳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的剖析均树立在现有技能水平的根底之上,是为了在维护著作权与鼓舞技能前进之间完成合理的平衡,因而,不扫除跟着技能的前进,相关的法令规矩会因而土崩瓦解,失掉其存在的技能背景。这正印证了一句话:著作权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仿制技能与传达技能的发展史。
参考文献:
[1]袁津生,李群,蔡岳.查找引擎原理与实践.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7.
[2]王辉.查找链接效劳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3.
[3]冯晓青,胡梦云.技能变革与著作权的关系.武陵学刊.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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