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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09 13:28:10
  【摘要】跟着查找引擎职业的鼓起与展开,我国网络侵略作品权的景象日益增多,不光危害作品权人的利益,而且也阻止网络工业的展开。因而,环绕查找引擎效劳商所引发的作品权胶葛层出不穷。本文以我国查找引擎效劳商作品权侵权职责立法现状及存在缺乏进行分析,探究网络环境下为实现查找引擎效劳商与作品权人协作,以改动网络环境下作品权人难以获利的窘境。
  【关键词】查找引擎效劳商;作品权;法令制度
  当今的科学技术范畴,网络技术的展开速度远远超乎人们的想象,更是远远快于法令的更新速度。因而,传统法令面临新状况很难到达标准的意图,也就造成了很多网络范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窘境。
  一、我国有关查找引擎效劳商作品权侵权职责的立法现状
  2000年至2006年,我国查找引擎工业开始鼓起,作品权胶葛也开始出现在该范畴。为应对这种状况,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作品权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该司法解说确认了网络空间侵略作品权行为的管辖地,清晰了网络信息效劳供给者的一起侵权职责及网络效劳供给者躲避技术措施的职责。2001年,我国修订《作品权法》,将“信息网络传达权”写入其中,这是作品权法针对网络空间的专项条文,清晰了作品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空间中所享有的权力,也对法院处理网络空间作品权侵权胶葛供给了法令根据。这一时期,法令对查找引擎职业的标准,展现出一个从无到有的进程,奠定了新技术布景下对作品权有用维护的法令根底。
  2006年至2009年,我国查找引擎工业开始进一步的展开,2006年5月国务院通过《信息网络传达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一起对《解说》进行修正。这一时期,通过《法令》清晰信息网络传达权的内容与规模,参照国外法令,引进“避风港准则”、“红旗标准”与“告诉加删除规矩”。与前一个时期(2000~2006)比较,我国法令标准愈加完善,司法实践中关于查找引擎效劳商职责的断定也愈加合理、更为严格。关于新法令标准的适用,笔者以为表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关于国外立法意图与我国国情的深入认识。关于“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的查找引擎效劳商,其查找效劳构成侵权时,适用“避风港准则”使其免于补偿职责,表现了该准则关于促进互联网工业展开的立法意图。关于收到作品权人有用告诉的查找引擎效劳商,法院要求其要全面检查与告诉相关的侵权内容,而不能仅限于告诉中给予网络链接的检查职责,则深入反映了我国的国情。
  2010年至今,我国查找引擎工业逐渐老练,201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开始施行,其中第36条对网络主体侵权职责进行清晰规则,使我国网络空间作品权维护在法令上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触及网络环境下作品权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一)(试行)》(以下简称《辅导定见》)细化了《法令》中的法令规则。北京高院的《辅导定见》尽管没有法令效力,但是其结合司法审判中遇到的各种复杂状况,以及《法令》中未清晰给予断定标准的词汇给出具体定见,关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品权法》第三次修订作业有了严重的参阅意义。
  二、我国有关查找引擎效劳商作品权侵权职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由于网络立法的滞后性和含糊性,很难使网络侵权问题得到有用处理,具体到查找引擎效劳商作品权侵权,笔者以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查找引擎效劳商的法令位置界定不明
  在我国现行法令中,一直没有清晰查找引擎效劳商的法令位置,法令条文中也从未出现这一概念,仅是根据其供给效劳的内容对查找引擎效劳商加以描述。查找引擎作为网络链条中一个环节,效劳商应当是一个清晰的法令主体,法令既然对其作出规则,就应当清晰界定其法令位置,清晰其应当享有的权力及应当承当的职责。现行法规中仅在网络侵权问题中触及到其消沉应对应当承当职责的问题,这首要违反了公正准则,也不利于效劳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性。
  (二)有关查找引擎效劳商留意职责的水平不合理
  一般状况下,查找引擎效劳商与作品权人所面临的信息和作品的规模比较,其所面临的规模要远远超出后者,查找引擎效劳商没有权力也没有满意才能对一切用户信息进行检查,实践中只能在确认收到权力人侵权告诉后通过施行技术手段以到达使自己免责的意图。避风港准则的适用也从法令上免除了效劳商的留意职责,即效劳商在未获奉告状况下推定效劳商对侵权事实不知情,当然也不承当任何职责。这样尽管有利于网络信息的传达,但与此一起也同步造成了对作品权人利益危害。笔者以为,立法上应当要求查找引擎效劳商承当必定的留意职责,而且这种职责要清晰限定在一个合理规模内,不能过分添加效劳商负担。
  (三)避风港准则中“告诉”的规则不合理
  《法令》中要求“告诉”包含以下内容:权力人的详细信息;侵权作品的链接或网址;证明侵权的初步资料,这样的要求直接加大了权力人维权的难度。假如权力人告诉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光不能到达制止侵权意图,事后也无法据此追究效劳商职责。长此以往,本来是为了维护权力人的规则反倒成了障碍,不能到达最初立法的意图,终究流于形式。与美国DMCA仅要求权力人供给足以使效劳商定位侵权信息的要求比较,我国的规则显着过于准则。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学习美国立法,不能让有瑕疵的“告诉”成为查找引擎效劳商不作为的理由。
  三、完善我国查找引擎效劳商作品权法令制度的主张
  法的价值在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联系的平衡,既要对合法权力进行有用的维护,又要对相应不同利益联系进行合理调整。以这种价值取向为根底,对查找引擎效劳商法令职责的立法也应不断进行完善。现在,国内互联网迅猛展开使立法作业上出现相对滞后性,传统法令缺乏以应对簇新的网络环境,相关法令规则也具有必定的含糊性,使在网络范畴发生的侵权问题一般得不到有用处理。
  (一)对《作品权法》有关条款的完善主张
  我国网络空间盗版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侵权本钱低而维权本钱高。通过一系列事例可知,法院判处的补偿金额一般为几万元人民币,远远低于原告的诉求。一起,我国的数字音乐商场在不断扩大,查找引擎效劳商收入也在不断进步,在此状况下,几万元的侵权补偿金既不能打击与按捺查找引擎效劳商的一起侵权行为,也无法满意权力人的诉求。笔者以为,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有:榜首,《作品权法》关于补偿数额规则没有与社会展开同步。2001年修订《作品权法》,不仅添加了“信息网络传达权”,还加入了关于侵权补偿的规则,然而这一时期,我国互联网工业尚处于萌发阶段,未展现出其所蕴含的巨大财富。因而,宁波seo优化该规则的补偿数额主要是参阅一般作品权侵权行为而断定。通过十年展开,互联网工业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第二,根据我国司法判例,补偿数额一般根据录音制品的制造本钱、赢利,被告侵权程度、持续时间、片面恶意程度、经营规模,权力人遭受损失等来断定。然而在网络空间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匿名性,全球性等特点,被告侵权程度,权力人遭受损失,经营规模等因素难以准确断定,数字录音制品的制造本钱,赢利也要远远低于实体录音制品,因而,法院判决补偿往往偏低。面临此现状,应当结合互联网职业展开水平断定合理的补偿金额,给予侵权者更严峻的经济制裁,使其无法继续施行侵权行为。
  (二)对《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有关条款的完善主张
  清晰《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第22条,首要,这儿“知道”不同“应知或许明知”。其次,这儿知道应该是介于“应知”与“明知”之间,假如限于“应知”,考虑到互联网信息量过于巨大,会使得网络效劳供给者承当过重监管职责,甚至阻止整个信息工业展开。假如仅限于“明知”,则使得网络效劳供给者能够从容找到借口躲避其应尽监管职责,变成一个被迫、冷酷旁观者。最后,笔者以为,准确断定“知道”的规模,需要从以下考虑:榜首,网络效劳供给者所接受的信息量。假如是一家闻名查找引擎或许闻名门户网站,考虑到每天流经其网站的信息量过于巨大,则不在其审阅规模内的第三方侵略作品权时,不该断定该网络效劳供给者为“知道”;与之相反,假如网络效劳供给者接受信息量较少,有才能审阅网站全部内容,此刻第三方侵略作品权,应断定其为“知道”。第二,第三方侵权内容的“显著性”。假如侵权内容处于网站夺目位置,置于各类排行榜前列或许拥有大量点击率。那么应当断定网络效劳供给者“知道”;而关于“显著性”不高的侵权内容,则应归纳考察网站的信息量、审阅职责等方面断定是否为“知道”。第三,第三方侵权内容保存的时间长短。跟着侵权内容存留时间的增长,网络效劳供给者被断定“知道”的危险就应当随之进步。
  (三)对其他有关法令标准的完善主张
  跟着查找引擎效劳商与作品权人协作的展开,查找引擎效劳商在供给不同效劳时其法令位置也各不相同。我国法令应当针对新状况,清晰查找引擎效劳商法令位置断定标准,细化不同状况下断定查找引擎效劳商构成直接侵权或一起侵权的具体步骤。例如,当查找引擎效劳商修改、上传了某正版音乐文件到其效劳的音乐版块,但是在音乐查找效劳中,查找成果又供给了该音乐文件的侵权链接,此刻是否承当侵权职责?对此问题,我国尚没有相应法令规则或司法判例,笔者以为不该当承当侵权职责,从技术视点动身,查找效劳所运用的代码,与信息发布系统所运用代码是彻底不同的,前者主动生成查找成果,后者内容由后台管理员修改、发布,查找流程与信息发布流程是彻底分隔的,其并未对查找流程中的成果进行人工操作。从法令视点动身,前者法令位置为供给查找效劳的网络效劳供给者,后者为供给信息存储空间效劳的网络效劳供给者,不能按照信息存储空间效劳供给者的行为断定查找效劳供给者的职责。因而,不能将二者侵权断定条件混淆运用。另一状况是查找成果一起查找到了查找引擎效劳商上传的正版音乐文件与侵权音乐文件,是否能够根据查找引擎效劳商在生成成果时优先显现其正版内容而断定其具有片面差错。笔者以为不能断定侵权,查找引擎效劳商实现优先显现其本身内容,并不需要对查找具体内容进行了解或修改,其只需要对本身链接进行标识,令输出程序根据标识优先输出即可,这也是最节省运算资源的实现方法,不该当断定为侵权。
  因而,在供给查找效劳时,应归纳效劳商的侵权时间、本身规模、技术水平等方面要点考察其片面差错,断定其能否适用避风港准则免于补偿职责。在供给信息存储效劳时,应当要点考察侵权内容的上传者,正确断定查找引擎效劳商的侵权类型,适用不同的法令标准断定其侵权职责。
  参阅文献:
  [1]王迁.网络环境中的作品权维护研究[M].北京:法令出版社,2011.
  [2]杨立新.电子商务侵权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3]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令维护[M].北京:法令出版社,2001.
  [4]吴伟光.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5]吴伟光.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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